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粤0114执1277号

裁判日期: 2017-07-27

公开日期: 2018-07-19

案件名称

彭华平与吴灶坚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广州市花都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彭华平,吴灶坚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广州市花都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粤0114执1277号申请执行人:彭华平,男,1978年8月5日出生,汉族,住江西省南昌市安义县,被执行人:吴灶坚,男,1968年10月19日出生,住广东省汕头市朝阳区,申请执行人彭华平与被执行人吴灶坚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6)粤0114民初7854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依上述调解,被执行人吴灶坚应向申请执行人支付19539.00元。根据申请执行人的请求,本院于2017年2月28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限期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立即履行清偿义务,但被执行人没有在限期内履行。本院依法向银行、房管等部门查询及调查被执行人名下的银行存款及其它财产情况,但查无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依法将被执行人列入失信名单。本院认为,经本院采取多方执行措施后,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本案不具备执行条件,本案依法可终结本次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黄建飞审判员  王大亮审判员  李 凤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苏壮锋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