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浙06民终2592号
裁判日期: 2017-07-27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黄仕森、姚灵君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浙江省绍兴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浙江省绍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黄仕森,姚灵君,黄旭明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绍兴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06民终2592号上诉人(原审被告):黄仕森,男,1970年8月4日出生,汉族,住诸暨市。上诉人(原审被告):姚灵君,女,1973年11月9日出生,汉族,住诸暨市。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黄旭明,男,1969年12月24日出生,汉族,住诸暨市。上诉人黄仕森、姚灵君因与被上诉人黄旭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浙江省诸暨市人民法院(2017)浙0681民初416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黄仕森、姚灵君未在法定期限内向本院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二十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上诉人黄仕森、姚灵君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单卫东审判员 田 欣审判员 孙世光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高怡唯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