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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冀0207民初2207号

裁判日期: 2017-07-27

公开日期: 2017-08-07

案件名称

河北唐山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丰南柳树0支行与李立涛、武会娟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唐山市丰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唐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河北唐山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丰南柳树0支行,李立涛,武会娟,李阁举,董万环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唐山市丰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0207民初2207号原告:河北唐山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丰南柳树0支行,住所地唐山市丰南区。负责人:佟立江。被告:李立涛,男,1980年4月6日生,汉族,现住唐山市丰南区。被告:武会娟,女,1979年3月23日生,汉族,现住同上。被告:李阁举,男,1957年8月20日生,汉族,现住唐山市丰南区。被告:董万环,女,1956年12月11日生,汉族,现住同上。本院在审理原告河北唐山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丰南柳树0支行与被告李立涛、武会娟、李阁举、董万环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河北唐山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丰南柳树0支行于2017年7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665元,保全费人民币600元,由被告负担。审判员  王宝柱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李 瑞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