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冀0207民初2207号
裁判日期: 2017-07-27
公开日期: 2017-08-07
案件名称
河北唐山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丰南柳树0支行与李立涛、武会娟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唐山市丰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唐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河北唐山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丰南柳树0支行,李立涛,武会娟,李阁举,董万环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唐山市丰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0207民初2207号原告:河北唐山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丰南柳树0支行,住所地唐山市丰南区。负责人:佟立江。被告:李立涛,男,1980年4月6日生,汉族,现住唐山市丰南区。被告:武会娟,女,1979年3月23日生,汉族,现住同上。被告:李阁举,男,1957年8月20日生,汉族,现住唐山市丰南区。被告:董万环,女,1956年12月11日生,汉族,现住同上。本院在审理原告河北唐山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丰南柳树0支行与被告李立涛、武会娟、李阁举、董万环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河北唐山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丰南柳树0支行于2017年7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665元,保全费人民币600元,由被告负担。审判员 王宝柱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李 瑞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