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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宁0502执1786号

裁判日期: 2017-07-27

公开日期: 2018-09-12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责任公司中卫市分行与被执行人姚永栋等人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中卫市沙坡头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中卫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责任公司中卫市分行,姚永栋,刘春娟,孙守亮,孙杉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MsoNormal{margin-top:0cm;margin-bottom:0px}宁夏回族自治区中卫市沙坡头区人民法院p t ” > 执 行 裁 定 书(2017)宁0502执1786号之二申请执行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责任公司中卫市分行,住所地:宁夏回族自治区中卫市沙坡头区.负责人:王晓斌,行长。被执行人:姚永栋,男,生于1976年7月12日,汉族,宁夏中卫市人,住宁夏回族自治区中卫市沙坡头区。被执行人:刘春娟,女,生于1978年10月9日,汉族,宁夏中卫市人,住宁夏回族自治区中卫市沙坡头区。被执行人:孙守亮,男,生于1970年4月26日,汉族,宁夏中卫市人,住宁夏回族自治区中卫市沙坡头区。被执行人:孙杉,男,生于1980年2月10日,汉族,宁夏中卫市人,住宁夏回族自治区中卫市沙坡头区。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责任公司中卫市分行与被执行人姚永栋、刘春娟、孙守亮、孙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已受偿24900元,尚未受偿98158.17元,执行费1746元未缴纳。经向各金融机构查询,被执行人名下现无存款登记信息;经向中卫市不动产登记事务中心查询,被执行人姚永栋、刘春娟、孙守亮名下无房屋登记信息,被执行人孙杉名下登记有位于中卫市沙坡头区某房屋一套,因其价值明显超出执行标的,故未采取执行措施;经向中卫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查询,被执行人姚永栋、刘春娟名下分别登记有中卫市宣和镇永兴五金店、中卫市宣和镇敬农村娟子果品包装经销部,但均已歇业,被执行人孙守亮、孙杉名下无企业登记信息;经通过总对总网络查控系统查询,被执行人姚永栋名下登记有两辆宁E牌小汽车,被执行人孙守亮名下登记有宁E牌小汽车一辆,因未能扣押,故采取冻结车户措施,被执行人刘春娟、孙杉名下无车辆登记信息。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已对其采取限制消费措施并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经申请执行人签字确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杨奎力审判员苟飞飞审判员安治超二○一八年七月二十七日书记员杨旭本案适用法律条文:《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经过财产调查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在申请执行人签字确认或者执行法院组成合议庭审查核实并经院长批准后,可以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前款规定终结执行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