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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冀0983执1331号

裁判日期: 2017-07-27

公开日期: 2017-10-27

案件名称

张振杰、温广才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黄骅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黄骅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振杰,温广才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河北省黄骅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冀0983执1331号申请执行人:张振杰,男,1962年9月11日出生,回族,个体,住河北省黄骅市。被执行人:温广才,男,1966年1月7日出生,汉族,个体,住天津市大港区。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张振杰与被执行人温广才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张振杰向本院提出撤销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6)冀0983执1331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于 勇代理审判员  程金岭代理审判员  李 勇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朱蒙蒙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