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黑0183行审29号
裁判日期: 2017-07-27
公开日期: 2017-10-13
案件名称
尚志市国土资源局与刘冬波非诉执行审查一案
法院
尚志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尚志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非诉执行审查
当事人
尚志市国土资源局,刘冬波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十三条
全文
黑龙江省尚志市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7)黑0183行审29号申请执行人:尚志市国土资源局。住所地:尚志市尚志镇。法定代表人:朱忠伟。职务:局长。委托代理人:陈敬元,男,尚志市国土资源局工作人员。被执行人:刘冬波,男,1983年1月28日生,住黑龙江省尚志市。申请执行人尚志市国土资源管理局向本院申请执行尚国土处罚字【2016】第87号行政处罚决定书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该行政行为的合法性进行了审查。经审查,本院认为,该行政行为事实清楚,证据充分,程序合法,适用法律正确。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该决定书处罚内容,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申请执行人尚志市国土资源管理局向本院申请执行的尚国土处罚字【2016】第87号行政处罚决定书处罚内容准予强制执行。二、申请执行人尚志市国土资源管理局向本院申请执行的尚国土处罚字【2016】第87号行政处罚决定书处罚内容第一项“限十五日内自行拆除在尚志镇胜利村新建的砖混结构房62.43平方米,恢复非法所占的408平方米土地原状”部分由尚志市国土资源管理局组织实施。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杨 勇审 判 员 白 羽人民陪审员 杨永刚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鞠春旭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