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粤0606民初6389号
裁判日期: 2017-07-27
公开日期: 2017-11-22
案件名称
梁在兵与孙海波、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佛山市顺德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佛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梁在兵,孙海波,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佛山市顺德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
全文
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粤0606民初6389号原告:梁在兵,男,1972年7月29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大英县,委托诉讼代理人:郭焕霞,女,是该公司工作人员。被告:孙海波,男,1994年11月10日出生,住四川省古蔺县,被告: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佛山市顺德支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大良环市东路祥兴苑11-20。负责人:方行。原告梁在兵与被告孙海波、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佛山市顺德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2日立案。原告梁在兵于2017年6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本案在审理期间,原告提出撤回对被告的起诉,是对其诉讼权利的处分,理由充分,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梁在兵撤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梁在兵负担。审判员 王小东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黄 瑞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