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鲁1502民初3000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7-27

公开日期: 2017-10-31

案件名称

张庆旭与钱立花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聊城市东昌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聊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庆旭,钱立花

案由

财产损害赔偿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聊城市东昌府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1502民初3000号之一原告:张庆旭,男,1985年9月14日出生,汉族,住聊城市东昌府区,委托诉讼代理人:刁焕荣,女,1969年8月31日出生,汉族,聊城东昌夕阳红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住聊城市东昌府区。被告:钱立花,女,1966年4月3日出生,汉族,住聊城市东昌府区。原告张庆旭与被告钱立花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原告于2017年7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庆旭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82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张 焱人民陪审员  何景亚人民陪审员  李 敏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周忠清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