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鲁1502民初3000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7-27
公开日期: 2017-10-31
案件名称
张庆旭与钱立花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聊城市东昌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聊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庆旭,钱立花
案由
财产损害赔偿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聊城市东昌府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1502民初3000号之一原告:张庆旭,男,1985年9月14日出生,汉族,住聊城市东昌府区,委托诉讼代理人:刁焕荣,女,1969年8月31日出生,汉族,聊城东昌夕阳红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住聊城市东昌府区。被告:钱立花,女,1966年4月3日出生,汉族,住聊城市东昌府区。原告张庆旭与被告钱立花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原告于2017年7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庆旭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82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张 焱人民陪审员 何景亚人民陪审员 李 敏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周忠清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