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赣0313执异7号
裁判日期: 2017-07-27
公开日期: 2017-08-30
案件名称
邹素洁、袁德军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审查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萍乡市湘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萍乡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邹素洁,袁德军,江西凯德电力科技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萍乡市湘东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赣0313执异7号申请执行人:邹素洁,女,1980年1月9日生,汉族,萍乡市人,住江西省。被执行人:袁德军,男,1970年2月16日生,汉族,萍乡市人,住江西省。第三人:江西凯德电力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萍乡市湘东区陶瓷产业基地西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3000544286511。法定代表人:袁德军,该公司总经理。申请执行人邹素洁与被执行人袁德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邹素洁向本院申请追加第三人江西凯德电力科技有限公司为本案被执行人。经查,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袁德军与申请执行人邹素洁于2016年12月28日达成执行和解协议:1、被执行人袁德军欠申请执行人邹素洁本金及利息1001000元(利息算至2016年12月25日)。2、被执行人袁德军承诺将其占股81%并任法定代表人的江西凯德电力科技有限公司在国网江西电力公司萍乡市湘东区供电分公司的应收账款200000元转付申请执行人邹素洁,于2016年12月30日前办好相关手续;于2017年1月20日之前支付现金200000元;余款601000元于2017年6月30日之前付清。3、如被执行人袁德军有任何一期未按时支付,则按调解书确定的利率承担欠款利息并承担迟延履行期间的双倍债务利息。4、被执行人袁德军承诺江西凯德电力科技有限公司为上述债务提供执行担保,于2016年12月30日前办妥相关手续。5、案件执行费11500元由被执行人袁德军支付。第三人江西凯德电力科技有限公司于2017年1月11日出具担保书,自愿为上述执行和解协议的履行提供不可撤销的担保并确认如被执行人袁德军未履行执行和解协议,可直接追加其为被执行人且不得对此提出异议。本院认为,第三人江西凯德电力科技有限公司为申请执行人邹素洁与被执行人袁德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的执行提供担保,系其真实意思表示,未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被执行人袁德军未按执行和解协议履行还款义务,申请执行人邹素洁向本院申请追加第三人江西凯德电力科技有限公司为本案被执行人,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变更、追加当事人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一条、第二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追加第三人江西凯德电力科技有限公司为本案被执行人,江西凯德电力科技有限公司在承诺范围内承担责任。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萍乡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审 判 长 林建华审 判 员 邓 超人民陪审员 邓李彬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七日代书 记员 李丽君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