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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黑0826民初1029号

裁判日期: 2017-07-27

公开日期: 2017-09-04

案件名称

单宏霞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桦川支公司健康保险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桦川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桦川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单宏霞,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桦川支公司

案由

健康保险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黑龙江省桦川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黑0826民初1029号原告:单宏霞,女,1975年6月15日出生,汉族,公司职员,住黑龙江省桦川县。被告: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桦川支公司,住所地桦川县。负责人:王远飞,男,公司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于智慧,女,公司职员。委托诉讼代理人:郎东君,男,黑龙江明阳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单宏霞诉被告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桦川支公司健康保险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2日立案,原告单宏霞于2017年7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单宏霞的撤诉申请是对其民事诉讼权利的处分,是其真实意思的表示,符合法律规定,应当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单宏霞撤诉。案件受理费1992元,由原告单宏霞负担。代理审判员  兰宇飞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李 浩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