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云0126执148号
裁判日期: 2017-07-27
公开日期: 2017-09-19
案件名称
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云南省分行与昆明市石林兴农粮油经贸有限公司、云南金圣融资担保有限公司、陈竹仙、段培林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石林彝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石林彝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云南省分行,昆明市石林兴农粮油经贸有限公司,云南金圣融资担保有限公司,陈竹仙,段培林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云南省石林彝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云0126执148号申请执行人: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云南省分行。负责人:李大军,该分行行长。住所:云南省昆明市。委托诉讼代理人:岳奕彤、赵丹阳,云南天外天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被执行人:昆明市石林兴农粮油经贸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陈竹仙,该公司总经理。住所:云南省昆明市石林彝族自治县。委托诉讼代理人:段艺,昆明市石林兴农粮油经贸有限公司员工。特别授权代理。被执行人:云南金圣融资担保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王飞。住所地:云南省昆明市盘龙区。委托���讼代理人:张梦,云南金圣融资担保有限公司员工。特别授权代理。被执行人:陈竹仙,女,1961年12月16日生,汉族,石林彝族自治县人,住云南省昆明市石林彝族自治县。被执行人:段培林,男,1956年12月20日生,汉族,石林彝族自治县人,住云南省昆明市石林彝族自治县。本院在执行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云南省分行与昆明市石林兴农粮油经贸有限公司、云南金圣融资担保有限公司、陈竹仙、段培林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昆明市石林兴农粮油经贸有限公司、云南金圣融资担保有限公司、陈竹仙、段培林无履行能力,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曹 勇人民陪审员 孔小丽人民陪审员 黄树祥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范和玉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