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津0119民初8420号
裁判日期: 2017-07-27
公开日期: 2017-08-21
案件名称
金玉书与张韶华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蓟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金玉书,张韶华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天津市蓟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津0119民初8420号原告:金玉书,女,1964年7月19日出生,汉族,住天津市蓟州区,现住天津市蓟州区。委托诉讼代理人:金合(金玉书弟弟),男,1969年5月4日出生,汉族,住天津市蓟州区。被告:张韶华,男,1963年7月8日出生,汉族,住天津市河西区。原告金玉书与被告张韶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25日立案受理。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于2017年7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诉,符合相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金玉书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25元,由原告负担(已交纳)。审判员 张德阔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赵丽兴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