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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津0119民初8420号

裁判日期: 2017-07-27

公开日期: 2017-08-21

案件名称

金玉书与张韶华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蓟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金玉书,张韶华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天津市蓟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津0119民初8420号原告:金玉书,女,1964年7月19日出生,汉族,住天津市蓟州区,现住天津市蓟州区。委托诉讼代理人:金合(金玉书弟弟),男,1969年5月4日出生,汉族,住天津市蓟州区。被告:张韶华,男,1963年7月8日出生,汉族,住天津市河西区。原告金玉书与被告张韶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25日立案受理。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于2017年7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诉,符合相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金玉书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25元,由原告负担(已交纳)。审判员  张德阔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赵丽兴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