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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辽0703执288号

裁判日期: 2017-07-27

公开日期: 2017-08-26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陆XX与被执行人王X离婚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锦州市凌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锦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陆XX,王X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辽宁省锦州市凌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辽0703执288号申请执行人陆XX,女,19XX年X月X日出生,汉族,无职业,住锦州市凌河区。被执行人王X,男,19XX年X月X日出生,汉族,工人,住锦州市凌河区。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陆XX与被执行人王X离婚纠纷一案作出的(2017)辽0703民初509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于2017年4月25日向本院申请执行,现已执行完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7)辽0703民初509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王 宏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王继军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