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黑0103执恢579号
裁判日期: 2017-07-27
公开日期: 2017-08-02
案件名称
龙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哈尔滨新吉支行
法院
哈尔滨市南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哈尔滨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龙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哈尔滨新吉支行,赵伟波,马岩翠,赵月阳,赵耀涛,高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黑龙江省哈尔滨市南岗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黑0103执恢579号申请执行人:龙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哈尔滨新吉支行,住所地哈尔滨市南岗区大成街65号新发小区F201栋3单元1-3层1-2号。代表人:孙利华,职务行长。被执行人:赵伟波,男,1974年2月26日生,汉族,住哈尔滨市南岗区。被执行人:马岩翠,女,1972年5月9日生,汉族,住哈尔滨市南岗区。被执行人:赵月阳,男,1982年2月1日生,汉族,住哈尔滨市道里区。被执行人:赵耀涛,男,1977年3月16日生,汉族,住哈尔滨市南岗区。被执行人:高夺,男,1975年8月31日生,汉族,住哈尔滨市道外区。申请执行人龙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哈尔滨新吉支行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哈尔滨市南岗区人民法院(2015)南民三商初字第67号民事判决书,申请执行赵伟波、马岩翠、赵月阳、赵耀涛、高夺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受理,案号为(2016)黑0103执667号,已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被执行人共计给付申请执行人执行款423697.78元,承担执行费5400元,申请执行人同意本案终结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哈尔滨市南岗区人民法院(2016)黑0103执667号、(2017)黑0103执恢579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赵青霞审判员 庞立海审判员 周海峰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姜 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