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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陕0802执1773号

裁判日期: 2017-07-27

公开日期: 2017-07-31

案件名称

袁彦飞与奥敏、张军利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榆林市榆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榆林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袁彦飞,奥敏,张军利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陕西省榆林市榆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陕0802执1773号申请执行人袁彦飞,男,汉族。被执行人奥敏,男,汉族。被执行人张军利,男,汉族。关于袁彦飞与奥敏、张军利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陕0802民初5999号民事判决书,向被执行人奥敏、张军利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奥敏、张军利向申请执行人袁彦飞偿还借款人民币384800元及从2013年4月18日起至款付清之日止按照月利率2%计算的利息,负担案件受理费7300元、执行费10100元。在执行过程中,通过对被执行人奥敏、张军利进行全国法院总对总银行查控系统、车辆、房产、工商登记信息的查询,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未向本院提供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待被执行人出现或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时,可依本裁定随时恢复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国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7)陕0802执1773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刘德贵审 判 员  王俊山代理审判员  苏凯旋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张 兴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