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01刑终542号
裁判日期: 2017-07-27
公开日期: 2017-10-09
案件名称
路西乾、路林川侵占二审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南省郑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路西乾,路林川,张海洲,刘西怀
案由
侵占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二十九条,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1刑终542号上诉人(原审自诉人)路西乾,男,1966年4月22日出生,汉族。原审被告人路林川,男,汉族,住河南省新密市。原审被告人张海洲,男,汉族,住河南省新密市。原审被告人刘西怀,男,汉族,住河南省登封市。河南省新密市人民法院审理原审自诉人路西乾诉原审被告人路林川、张海洲、刘西怀犯侵占罪一案,于二O一七年五月二十三日作出(2017)豫0183刑初5号刑事裁定,驳回自诉人路西乾对被告人路林川、张海洲、刘西怀的起诉。宣判后,原审自诉人路西乾不服,提出上诉。现已审查终结。本院认为,上诉人路西乾诉原审被告人路林川、张海洲、刘西怀犯侵占罪缺乏罪证,且提供不出补充证据。原审裁定适用法律正确,程序合法。上诉人路西乾的上诉理由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九条,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竹庆平审判员 薛春锋审判员 宁 伟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张源洋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