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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1403民初3957号

裁判日期: 2017-07-27

公开日期: 2017-12-04

案件名称

刘清刚与温县凯瑞汽车运输有限公司、都邦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河南分公司焦作营销服务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商丘市睢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商丘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清刚,温县凯瑞汽车运输有限公司,都邦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河南分公司焦作营销服务部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

全文

河南省商丘市睢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1403民初3957号原告:刘清刚,男,1965年4月12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商丘市睢阳区。被告:温县凯瑞汽车运输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温县谷黄路西段。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825551604214H。法定代表人:崔永利,总经理。被告:都邦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河南分公司焦作营销服务部。住所地:河南省焦作市山阳区焦东路1198号丽景新天地小区*号商住楼*号商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800678051805T。负责人:魏建森,总经理。原告刘清刚诉被告温县凯瑞汽车运输有限公司、都邦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河南分公司焦作营销服务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在适用简易程序审理过程中,发现案情复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将(2017)豫1403民初3957号案件由简易程序转为普通程序。审判员 张 侠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王月圆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