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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沪0151清申2号

裁判日期: 2017-07-27

公开日期: 2017-09-08

案件名称

上海下陆实业有限公司与上海伊洁环保设备工程有限公司申请公司清算强制清算与破产申请审查民事裁定书

法院

崇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崇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上海下陆实业有限公司,上海伊洁环保设备工程有限公司

案由

申请公司清算

法律依据

全文

上海市崇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沪0151清申2号申请人:上海下陆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崇明区。法定代表人:张珂,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周晓军,上海众华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上海伊洁环保设备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崇明区。法定代表人:张珂。本院于2017年7月13日立案对申请人上海下陆实业有限公司申请上海伊洁环保设备工程有限公司强制清算一案进行审查。审查中,上海下陆实业有限公司以法院已经受理何月琴申请上海伊洁环保设备工程有限公司强制清算为由,要求撤回强制清算申请。本院认为:申请人上海下陆实业有限公司在法院审查强制清算申请期间,提出撤回强制清算申请,于法无悖,应予准许。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公司强制清算案件工作座谈会议纪要》第17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申请人上海下陆实业有限公司撤回对上海伊洁环保设备工程有限公司的强制清算申请。审 判 长  陈 昌审 判 员  王 怡人民陪审员  宋轶梅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高雅静附:相关法律条文一、《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公司强制清算案件工作座谈会纪要》17、人民法院裁定受理公司强制清算申请前,申请人请求撤回其申请的,人民法院应予准许。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