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浙0282执1447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7-27

公开日期: 2017-08-11

案件名称

宁波慈溪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波晋虹石油化工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慈溪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慈溪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宁波慈溪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波晋虹石油化工有限公司,宁波天泽电器有限公司,王中华,赵连灿,俞岳焕,王虹,王雪波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浙江省慈溪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浙0282执1447号之一申请执行人:宁波慈溪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慈溪市浒山街道南城路25号,组织机构代码:91330200144756720Q。法定代表人:吴政。代理人:杨鲁超(系该公司员工)被执行人:宁波晋虹石油化工有限公司,住所地慈溪市古塘街道科技路777号综合办公楼4楼,组织机构代码:05382616-4。法定代表人:王中华。被执行人:宁波天泽电器有限公司,住所地慈溪市新浦镇浦沿村,组织机构代码:78431996-7。法定代表人:王雪波。被执行人:王中华,女,1975年8月14日出生,汉族,住慈溪市。被执行人:赵连灿,男,1964年8月11日出生,汉族,住余姚市。被执行人:俞岳焕,男,1963年4月16日出生,汉族,住慈溪市。被执行人:王虹,女,1965年12月28日出生,汉族,住慈溪市。被执行人:王雪波,女,1971年1月26日出生,汉族,住慈溪市。本院在执行(2016)浙0282民初4625号宁波慈溪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宁波晋虹石油化工有限公司、宁波天泽电器有限公司、王中华、赵连灿、俞岳焕、王虹、王雪波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应支付申请执行人1205203.2元及相应利息,另应向本院缴纳本案诉讼费14723元,执行费14452.03元。执行过程中,本院本院依法查封了被执行的房地产,但暂不宜处置,且已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采取限制其消费的措施,现查明被执行人无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故本案暂无继续执行的必要,应当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何旭强审  判  员  莫建江审  判  员  寿森坤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七日(代)书记员  施淑芳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