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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陕0304执488号

裁判日期: 2017-07-27

公开日期: 2017-09-30

案件名称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宝鸡陈仓区支行与张晓康亚宁借款合同纠纷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宝鸡市陈仓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宝鸡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宝鸡市陈仓区人民法院结 案 通 知 书(2017)陕0304执488号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宝鸡陈仓区支行、张晓、康亚宁: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宝鸡陈仓区支行与被执行人张晓,康亚宁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7)陕0304民初410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张晓,康亚宁逾期未履行该调解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宝鸡陈仓区支行向本院申请执行,请求被执行人偿还1721元(含本金1300元及利息,诉讼费358元,执行费50元),本院依法受理。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未自觉履行,本院依法划拨被执行人张晓存款1800元。本院收取执行费50元,申请人领取1750元后表示本次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已全部执行完毕,申请执行人基于执行依据的权利全部得到了实现。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1)项的规定,现通知如下:本院(2017)陕0304执488号执行案件执行完毕,于2017年7月27日结案。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