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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0202民初625号

裁判日期: 2017-07-27

公开日期: 2017-12-26

案件名称

青岛丰合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王桂香不当得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青岛市市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岛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青岛丰合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王桂香

案由

不当得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青岛市市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0202民初625号原告:青岛丰合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青岛市市南区。法定代表人:王丽,职务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杜冠华,北京京青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王桂香,女,1951年8月8日出生,汉族,住青岛市市南区。委托诉讼代理人:王陟峰,山东众成清泰(黄岛)律师事务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焦江,山东众成清泰(黄岛)律师事务律师。原告青岛丰合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王桂香不当得利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2月3日受理后,经本院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本院在审理过程中,经审查,徐进东在担任原告财务经理期间利用履行职务的便利向王桂香账户中转款的行为涉嫌职务侵占行为,本案不宜先行民事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青岛丰合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的起诉。案件受理费13008元,退还原告。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赵方栋人民陪审员  臧 玲人民陪审员  钟 芳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唐燕东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