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0526刑初658号
裁判日期: 2017-07-27
公开日期: 2017-09-04
案件名称
刘国青盗伐林木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滑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滑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国青
案由
盗伐林木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三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滑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豫0526刑初658号公诉机关滑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刘国青,男,1969年5月14日出生,汉族,小学文化程度,滑县白道口镇郝村村委会主任,河南省滑县人,住滑县。因涉嫌犯盗伐林木罪,于2017年3月21日被滑县森林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3月27日被滑县森林公安局取保候审。滑县人民检察院以安滑检公诉刑诉(2017)324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刘国青犯盗伐林木罪,于2017年7月7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于2017年7月11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滑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张静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刘国青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2016年11月份,滑县公路管理局通知白道口镇郝村村干部,清理省道S101郑吴线白道口镇郝村段有安全隐患的十几棵枯死的毛白杨树。后被告人刘国青以此为由,在未通知村委会、村党支部的情况下,擅自盗伐了该路段十棵死树,四棵活树,卖得树款2800元。在伐树过程中,被该村村民王某发现,其中200元树款给了王某,剩余2600元树款被刘国青据为己有。2017年3月17日被匿名举报后,被告人刘国青于2017年3月24日将2600元树款退给白道口镇郝村党支部。经新乡绿剑林业司法鉴定所鉴定:十棵死树的立木蓄积为5.1576立方米,四棵活树的立木蓄积为2.9262立方米。经滑县价格认证中心认证:十棵死树价值人民币1237元,四棵活树价值人民币1316元。上述事实,被告人刘国青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经过庭审质证的如下证据予以证实:1、被告人刘国青在侦查阶段的供述;2、证人王某、于某、刘某、陈某、杨某的证言;3、现场勘察笔录及现场照片;4、司法鉴定意见书及价格认定结论书;5、被告人刘国青户籍证明、无前科证明、扣押物品、文件清单、收到条、滑县公路管理局证明、案件来源证明、案件破获经过等书证。本案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刘国青盗伐林木2立方米以上,数量较大,核其行为已构成盗伐林木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为了保护森林资源,打击犯罪,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刘国青犯盗伐林木罪,判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罚金已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南省安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审判员 李红伟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吕志敏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