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吉0822执16号
裁判日期: 2017-07-27
公开日期: 2017-07-31
案件名称
张玉贤与申桂林健康权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通榆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通榆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玉贤,申桂林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吉林省通榆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吉0822执16号申请执行人:张玉贤,女,1971年12月8日生,汉族,农民,现在通榆县开通镇。被执行人:申桂林,男,1937年3月18日生,汉族,农民,现住通榆县开通镇。本院在执行张玉贤与申桂林健康权纠纷一案中,由于被执行人履行了全部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一款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案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雷力革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杜林君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