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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陕0823执680号

裁判日期: 2017-07-27

公开日期: 2017-10-31

案件名称

鱼某某与高某、乔某某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横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横山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鱼某某,高某,乔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陕西省榆林市横山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陕0823执680号申请执行人:鱼某某被执行人:高某被执行人:乔某某本院在执行申请人鱼某某与被执行人高某、乔某某民间借贷纠纷(2016)陕0823民初1805号一案中,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由被执行人高某偿还所欠申请人鱼某某借款本金212.1595万元及全部利息(月利率以2%计算,计息时间从2013年11月20日起至履行完毕之日止);被执行人乔某某对上述借款中的200万元本息承担连带保证责任;驳回申请人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32490元,缓交20000,由被执行人高某负担。本院于2017年4月11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履行以上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负担执行费23615.95元。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撤回了执行申请。本案现已执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榆林市横山区人民法院(2017)陕0823执680号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此页无正文)审判长  王兴旺审判员  贾鹏杰审判员  白天明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刘 睿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