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皖1822执916号
裁判日期: 2017-07-27
公开日期: 2017-07-31
案件名称
张广宁与余红兵、黄赵能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广德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德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广宁,余红兵,黄赵能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安徽省广德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皖1822执916号申请执行人张广宁,男,1982年12月11日生,汉族,住安徽省广德县。被执行人余红兵,男,1986年5月14日生,汉族,住浙江省湖州市长兴县。被执行人黄赵能,男,1986年3月10日生,汉族,住安徽省广德县。申请执行人张广宁与被执行人余红兵、黄赵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安徽省广德县人民法院(2017)皖1822民初916号民事判决书,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法律义务。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余红兵、黄赵能的银行存款55000元,或查封、扣押其等值财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闻剑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文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