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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晋0105民初3002号

裁判日期: 2017-07-27

公开日期: 2017-09-06

案件名称

太原市城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西温庄信用社与张晋峰、王彩红等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太原市小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太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太原市城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西温庄信用社,张晋峰,王彩红,王成林,任巧花,薛飞,牛爱玲,范志成,田芳,薛艳君,韩彦君

案由

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太原市小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晋0105民初3002号原告:太原市城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西温庄信用社,住所地太原市小店区西温庄乡。负责人:韩洁,主任。委托代理人:赵建军,山西启承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李安东,山西启承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张晋峰,男,1976年6月14日出生,汉族,职业不详,住山西省太原市。被告:王彩红,女,1978年5月5日出生,汉族,职业不详,住山西省太原市。被告:王成林,男,1967年1月22日出生,汉族,职业不详,住山西省太原市。被告:任巧花,女,1965年9月24日出生,汉族,职业不详,住山西省太原市。被告:薛飞,男,1985年4月6日出生,汉族,职业不详,住山西省太原市。被告:牛爱玲,女,1984年2月10日出生,汉族,职业不详,住山西省太原市。被告:范志成,男,1981年8月24日出生,汉族,职业不详,住山西省太原市。被告:田芳,女,1981年5月27日出生,汉族,职业不详,住山西省太原市。被告:薛艳君,男,1980年12月14日出生,汉族,职业不详,住山西省太原市。被告:韩彦君,女,1982年12月26日出生,汉族,职业不详,住山西省太原市。本院在审理原告太原市城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西温庄信用社与被告张晋峰、王彩红、王成林、任巧花、薛飞、牛爱玲、范志成、田芳、薛艳君、韩彦君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2017年7月27日,原告以被告张晋峰已还清借款为由,自愿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太原市城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西温庄信用社提出的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太原市城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西温庄信用社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195元(原告申请缓交),减半收取1097.5元,由原告太原市城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西温庄信用社负担。审 判 长  郭 峰人民陪审员  李小兰人民陪审员  张铁牛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赵 苗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