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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1202执653号

裁判日期: 2017-07-27

公开日期: 2017-08-15

案件名称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莱芜分行、张方方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莱芜市莱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莱芜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莱芜分行,张方方,孔泉波,王桂荣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莱芜市莱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1202执653号申请执行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莱芜分行,营业场所:山东省莱芜市鲁中东大街7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200X1351051X5。负责人:解传富,职务:分行行长。被执行人:张方方,女,1987年11月15日出生,住址:山东省金乡县。被执行人:孔泉波,男,1968年7月1日出生,汉族,住址:山东省莱芜市莱城区。被执行人:王桂荣,女,1968年5月10日出生,汉族,住址:山东省莱芜市莱城区。上列当事人公证债权文书执行一案,山东省莱芜市中信公证处作出的(2016)莱中信证执字��19号执行证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在执行过程中,申请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莱芜分行以被执行人自动履行完毕为由申请撤回对本案的强制执行。故本案的执行程序依法应予终结。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七条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对莱芜市莱城区人民法院(2017)鲁1202执653案件终结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长  卢会元执行员  张 伟执行员  王印锋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苏 彤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