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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1325执102号

裁判日期: 2017-07-27

公开日期: 2017-10-19

案件名称

吴全勇与南阳市金城矿业有限公司、赵宏伟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内乡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内乡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吴全勇,南阳市金城矿业有限公司,赵宏伟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河南省内乡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豫1325执102号申请执行人:吴全勇被执行人:南阳市金城矿业有限公司、赵宏伟本院在执行申请人吴全勇与被执行人南阳市金城矿业有限公司、赵宏伟为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双方达成和解协议,申请人撤回申请。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7)豫1325执102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杨宗华审判员  张莹莹审判员  汪 戈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王 爽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