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闽0524民初1391号
裁判日期: 2017-07-27
公开日期: 2017-12-14
案件名称
谢章敏与詹清福、XX昌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安溪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溪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谢章敏,詹清福,XX昌,陈路英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一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四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
全文
福建省安溪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闽0524民初1391号原告:谢章敏,男,1970年4月26日出生,汉族,福建省安溪县。被告:詹清福,男,1990年8月15日出生,汉族,福建省安溪县。被告:XX昌,男,1976年4月22日出生,汉族,福建省安溪县。被告:陈路英,女,1977年10月10日出生,汉族,福建省安溪县。原告谢章敏与被告詹清福、XX昌、陈路英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谢章敏到庭参加诉讼,被告詹清福、XX昌、陈路英经传票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谢章敏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判令被告詹清福、XX昌、陈路英共同偿还原告谢章敏借款人民币80000元并支付利息(自2017年1月17日起按月利率2%计算至还款之日止);2、本案诉讼费、公告费、财产保全费等各种费用均由被告詹清福、XX昌、陈路英共同负担。事实和理由:被告詹清福、XX昌于2017年1月17日向原告谢章敏借现金人民币80000元,约定利息按月利率2%计算,并由被告詹清福、XX昌共同出具借条1张给原告谢章敏收执。后经原告谢章敏多次催讨,被告詹清福、XX昌未能偿还借款。原告谢章敏认为:原告与被告詹清福、XX昌之间建立的借贷关系真实合法,依法受法律保护;被告詹清福、XX昌经催讨拒不还款,其行为已造成原告的经济损失,应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被告XX昌与陈路英于2002年6月13日办理结婚登记,结婚证号为闽(2002)西婚字第218号。依照《婚姻法》的规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所欠债务应当按夫妻共同债务处理,由夫妻双方共同偿还。被告詹清福、XX昌、陈路英未作答辩。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三被告经本院传票传唤没有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且未提供其他证据,视为自愿放弃质证权利。对原告提供的证据,其来源合法,内容客观真实,并与本案相关联,本院予以确认并在卷佐证。根据当事人陈述和经审查确认的证据,本院认定事实如下:2017年1月17日,被告詹清福、XX昌向原告借款人民币80000元,双方约定借款利率按2%计算,未约定借款期限。当日,两被告出具借条一份交由原告收执。嗣后,两被告未偿还借款,致原告于2017年3月17日向本院提起诉讼。另查明被告陈路英、XX昌于2002年6月13日办理结婚登记,结婚证字号:(2002)西婚字第218号。本院认为,原告谢章敏与被告詹清福、XX昌的民间借贷关系合法有效,应受法律保护。被告詹清福、XX昌未能依约偿还借款,应承担偿还借款本金及利息的民事责任。原告请求借款利率按月利率2%计算,并自2017年1月17日起计算至还清款项之日止,原告请求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被告陈路英系被告XX昌的妻子,该笔债务系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产生的,被告陈路英未提供证据证明该债务为被告XX昌的个人债务,故应认定该笔债务为夫妻共同债务,依照法律规定应共同偿还,故原告请求判令被告陈路英与被告XX昌共同偿还该笔债务符合法律规定,可以支持。被告詹清福、XX昌、陈路英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缺席审理。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一十一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四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六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詹清福、XX昌、陈路英应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谢章敏借款人民币80000元及利息(利息按月利率2%计算,自2017年1月17日起计至还清之日止);二、被告詹清福、XX昌、陈路英应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谢章敏公告费用260元。如果未按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案件受理费1875元,由被告詹清福、XX昌、陈路英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福建省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谢坤特代理审判员 钟玉琴人民陪审员 苏朝金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何艺杰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