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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皖1182民初2660号

裁判日期: 2017-07-27

公开日期: 2017-09-11

案件名称

刘彦亮与杨修省、阳谷鑫通运输有限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明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明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彦亮,杨修省,阳谷鑫通运输有限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阳谷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六条第一款,第十六条,第四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国道路交通安全法(2011年)》:第七十六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九条第一款,第二十条第一款,第二十一条第一款,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二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2009年)》: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五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安徽省明光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皖1182民初2660号原告:刘彦亮,男,1974年3月18日生,汉族,宿州市人,住安徽省宿州市埇桥区,委托代理人:马述爱,安徽三联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杨修省,男,1983年4月2日生,汉族,阳谷县人,住山东省阳谷县,被告:阳谷鑫通运输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聊城市阳谷县博济桥办事处景阳路停车场(石门宋工业区)。法定代表人:张学亭,系公司经理。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阳谷支公司,住所地山东省阳谷县谷山路185号。负责人:王炳山,系公司经理。原告刘彦亮诉被告杨修省、阳谷鑫通运输有限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阳谷支公司(以下简称保险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27日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蒋新林适用简易程序于2017年7月25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刘彦亮的委托代理人马述爱,被告杨修省、阳谷鑫通运输有限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阳谷支公司经法院依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依法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刘彦亮向法院提出的诉讼请求:1、依法判令被告赔偿医疗费6662元、护理费417.6(104x4)、误工费1377元(50271/365x10)、住院伙食补助费120元(30x4)、营养费120元(30x4)、交通费80元(20x4)等共8776.6元;2、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2016年4月28日2时30分许,被告杨修省驾驶鲁P×××××号车辆(该车在被告保险公司处投保了交强险和商业三者险),沿京福线由南向北行驶,当行驶至京福线1009公里处时,左转弯与原告刘彦亮驾驶的皖L×××××/皖L×××××车辆相撞,造成原告刘彦亮受伤的道路交通事故。事故经明光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大队第34118201601882号事故认定书认定:被告杨修省负事故的全部责任、原告刘彦亮无责任。事故发生后,刘彦亮被送到明光市人民医院住院治疗,原告住院4天,花去医疗费2608.86元(诉讼请求为6662元,庭审时变更)。事故发生后,被告未给予赔偿原告的损失,故起诉来院,请求判决支持原告的诉请。被告杨修省未作答辩。被告保险公司未作答辩。被告阳谷鑫通运输有限公司庭后书面辩称:答辩人不是实际车主,实际车主为被告杨修省,故阳谷鑫通运输有限公司不负赔偿责任;肇事车辆在被告保险公司投保了交强险和商业三者险100万元且不计免赔,保险公司可以足额赔偿原告损失。本院经审理查明认定事实如下:2016年4月28日2时30分许,被告杨修省驾驶鲁P×××××号车辆,沿京福线���南向北行驶,当行驶至京福线1009公里处时,左转弯与原告刘彦亮驾驶的皖L×××××/皖L×××××车辆相撞,造成王战斗和原告刘彦亮受伤的道路交通事故。事故经明光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大队第34118201601882号事故认定书认定:被告杨修省负事故的全部责任、王战斗和原告刘彦亮无责任。事故发生后,刘彦亮被送到明光市人民医院住院治疗,原告住院4天,花去医疗费2608.86元。事故发生后,被告未给予赔偿原告的损失,故起诉来院,请求判如所请。另查明,被告杨修省系侵权人,被告杨修省驾驶的鲁P×××××号车辆登记在被告阳谷鑫通运输有限公司名下,该车辆在被告保险公司投保了交强险和100万元商业三者险且不计免赔。本次事故发生在保险期内。原告刘彦亮系农村居民。本院认为: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一、关于本案民事赔偿责任的认定及承担。明光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大队认定,被告杨修省负此次事故全部责任,原告刘彦亮和王战斗无责任。被告未出庭应诉视为其放弃相关诉讼权利,对明光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大队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本院予以确认。依据责任划分,本院认为被告杨修省应承担本次事故的100%赔偿责任。因被告驾驶的事故车辆在被告保险公司投保了交强险及投保商业第三者责任险100万元(不计免赔),故保险公司依法首先在交强险范围内承担赔偿责任,不足部分在商业三者险责任范围内承担赔偿责任。二、关于赔偿的项目标准和具体数额。原告的损失本院核实为:1、医疗费2608.86元;2、护理费417.6元(104元/天×4天),原告主张的诉请少于实际数额,故本院依法予以支持。3、误工费851.6元(85.16元/天×10天);4、住院伙食补助费120元(30元/天×4天);5、营养费120元(30元/天×4天);6、交通费80元。以上合计4198.06元。本起事故有两人受伤。故本院酌定被告保险公司在交强险中医疗费限额内赔偿原告2000元,被告保险公司在商业三者险中赔偿原告刘彦亮医疗费损失848.86元(医疗费2608.86元+住院伙食补助费120元+营养费120元-2000元)。被告保险公司在死亡、伤残赔偿限额内赔偿原告刘彦亮1349.2元(护理费417.6元+误工费851.6元+交通费80元)。综上,被告保险公司应赔付原告刘彦亮各项损失4198.06元(医疗费限额内2000元+医疗费限额外848.86元+死亡、伤残限额内1349.2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六条、第十六条、第四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七条、第十九条、第二十��、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五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阳谷支公司于本判决书生效后十日内赔偿原告刘彦亮医疗费、误工费等损失4198.06元;二、驳回原告刘彦亮的其他诉讼请求。(本院收款人名称明光市人民法院,开户银行中国农业银行明光支行,账号23×××05)。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阳谷支公司承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滁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蒋新林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王 莉附本案适用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六条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应当承担侵权责任。第十六条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造成残疾的,还应当赔偿残疾生活辅助具费和残疾赔偿金。造成死亡的,还应当赔偿丧葬费和死亡赔偿金。第四十八条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的,依照道路交通安全法的有关规定承担赔偿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超过责任限额的部分,按照下列方式承担赔偿责任:(一)机动车之间发生交通事故的,由有过错的一方承担责任;双方都有过错的,按照各自过错的比例分担责任。(二)机动车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之间发生交通事故的,由机动车一方承担责任;但是,有证据证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机动车驾驶人已经采取必要处置措施的,减轻机动车一方的责任。交通事故的损失是由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故意造成的,机动车一方不承担责任。《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七条受害人遭受人身损害,因就医治疗支出的各项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包括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交通费、住宿费、住院伙食补助费、必要的营养费,赔偿义务人应当予以赔偿。第十九条医疗费根据医疗机构出具的医药费、住院费等收款凭证,结合病历和诊断证明等相关证据确定。赔偿义务人对治疗的必要性和合理性有异议的,应当承担相应的举证责任。医疗费的赔偿数额,按照一审法庭辩论终结前实际发生的数额确定。器官功能恢复训练所必要的康复费、适当的整容费以及其他后续治疗费,赔偿权利人可以待实际发生后另行起诉。但根据医疗证明或者鉴定结论确定必然发生的费用,可以与已经发生的医疗费一并予以赔偿。第二十一条护理费根据护理人员的收入状况和护理人数、护理期限确定。护理人员有收入的,参照误工费的规定计算;护理人员没有收入或者雇佣护工的,参照当地护��从事同等级别护理的劳务报酬标准计算。护理人员原则上为一人,但医疗机构或者鉴定机构有明确意见的,可以参照确定护理人员人数。护理期限应计算至受害人恢复生活自理能力时止。受害人因残疾不能恢复生活自理能力的,可以根据其年龄、健康状况等因素确定合理的护理期限,但最长不超过二十年。受害人定残后的护理,应当根据其护理依赖程度并结合配制残疾辅助器具的情况确定护理级别。第二十条误工费根据受害人的误工时间和收入状况确定。误工时间根据受害人接受治疗的医疗机构出具的证明确定。受害人因伤致残持续误工的,误工时间可以计算至定残日前一天。受害人有固定收入的,误工费按照实际减少的收入计算。受害人无固定收入的,按照其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计算;受害人不能举证证明其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状况的,可以参照受诉法院所在地相同或者相近行业上一年度职工的平均工资计算。第二十二条交通费根据受害人及其必要的陪护人员因就医或者转院治疗实际发生的费用计算。交通费应当以正式票据为凭;有关凭据应当与就医地点、时间、人数、次数相符合。第二十三条住院伙食补助费可以参照当地国家机关一般工作人员的出差伙食补助标准予以确定。受害人确有必要到外地治疗,因客观原因不能住院,受害人本人及其陪护人员实际发生的住宿费和伙食费,其合理部分应予赔偿。第二十四条营养费根据受害人伤残情况参照医疗机构的意见确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六十四条保险人、被保险人为查明和确定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和保险标的的损失程度所支付的必要的、合理的费用,由保险人承担。第六十五条第一款保险人对责任保险的被保险人给第三者造成的损害,可以依照法律的规定或者合同的约定,直接向该第三者赔偿保险金。《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证据,或者人民法院认为审理案件需要的证据,人民法院应当调查收集。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