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辽1282执异161号

裁判日期: 2017-07-27

公开日期: 2017-07-31

案件名称

李某、王某某等与辽宁某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执行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开原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开原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某,王某某,孟某某,辽宁某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执行程序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五条

全文

辽宁省开原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辽1282执异161号案外人:孙某某,男,1972年6月8日出生,住址开原市。申请执行人:李某,女,1966年9月10日出生,住址开原市。申请执行人:王某某,男,1961年3月12日出生,住址开原市。申请执行人:孟某某,男,1957年8月16日出生,住址开原市。被执行人:辽宁某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张某某,系该公司经理。在本院执行李某、王某某、孟某某与辽宁某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案外人孙某某于2017年7月10日对本院查封辽宁某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某某三期某某路XXX甲西区多层X号楼X-X-X号房屋提出书面异议,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案外人孙某某称,开原市人民法院(2016)辽1282执59-2号、387号、376执行裁定书轮候查封辽宁某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某某三期某某路XXX甲西区多层X号楼X-X-X号房屋,侵害了案外人的合法权益,请求撤销开原市人民法院(2016)辽1282执59-2号、387号、376号执行裁定书。并向本院提供了以下证据:1、商品房买卖合同;2、认购书;3、商品房合同备案登记;4、公积金贷款购房手续;5、铁岭市中级人民法院(2017)辽12执异70号执行裁定书。证明该房屋2015年7月20日已经卖给案外人孙某某。本院查明:在本院执行李某、李某某、孟某某与辽宁某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以开原市人民法院(2016)辽1282执59-2号、387号、376号执行裁定书分别轮候查封了辽宁某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某某三期某某路XXX甲西区多层X号楼X-X-X号房屋在内的多套房屋。该房屋2015年7月20日已经卖给案外人孙某某,签订了商品房买卖合同,2015年8月17日在铁岭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办理了按揭贷款,2017年6月10日首封法院铁岭市中级人民法院(2017)辽12执异70号执行裁定书裁定中止对辽宁某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某某三期某某路XXX甲西区多层X号楼X-X-X号房屋的执行。本院认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30条“金钱债权执行中,对被查封的办理了受让物权预告登记的不动产,受让人提出停止处分异议的,人民法院应予以支持;符合物权登记条件,受让人提出排除执行异议的,应予支持。”本案中案外人孙某某在开原市不动产登记中心办理了预购商品房登记,符合上述法律规定,其请求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执行程序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七条(二)项的规定,裁定如下:中止开原市人民法院(2016)辽1282执59-2号、387号、376号执行裁定书对辽宁某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某某三期某某路XXX甲西区多层X号楼X-X-X号房屋的执行。案外人、当事人对裁定不服的,认为原判决、裁定错误的,应当依照审判监督程序办理;与原判决、裁定无关的,可自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审判长  周柏衡审判员  陈 明审判员  朱建军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宋永强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