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津0112民初2271号
裁判日期: 2017-07-27
公开日期: 2017-08-24
案件名称
天津龙鑫浩建材贸易有限公司与天津市津莆钢结构有限公司、唐山新鑫特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津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天津龙鑫浩建材贸易有限公司,天津市津莆钢结构有限公司,唐山新鑫特钢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天津市津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津0112民初2271号原告:天津龙鑫浩建材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东丽区金钟街道新中村新中园小区五号楼四门202。法定代表人:唐丽霞,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唐国太,男,该公司工作人员。被告:天津市津莆钢结构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津南区咸水沽镇福鑫路12号。法定代表人:吴志伟,总经理。被告:唐山新鑫特钢有限公司,住所地滦南县奔城中大街95号。法定代表人:李长福,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杨爽,天津张盈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戴雪静,北京惠诚(天津)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天津龙鑫浩建材贸易有限公司与被告天津市津莆钢结构有限公司、唐山新鑫特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6日立案。原告于2017年7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撤回起诉并无不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天津龙鑫浩建材贸易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4300元,减半收取计2150元,由原告承担。审 判 长 冯裕波审 判 员 李志鹏人民陪审员 闻桂平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朱金富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