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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粤06刑更1340号

裁判日期: 2017-07-27

公开日期: 2017-08-09

案件名称

宋志强减刑假释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佛山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宋志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

全文

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粤06刑更1340号罪犯宋志强,男,1960年12月20日出生,汉族,出生地广东省云浮市新兴县,小学文化,现在广东省佛山监狱服刑。广东省云浮市新兴县人民法院于2015年1月9日作出(2014)云新法刑初字第177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宋志强犯贩卖毒品罪、容留他人吸毒罪,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判决生效后,于2015年2月5日交付广东省佛山监狱执行刑罚。刑期执行至2018年4月14日。执行机关广东省佛山监狱因罪犯宋志强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于2017年7月1日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该案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罪犯宋志强在服刑考核期间,能认罪服法,遵守监规纪律,积极参加政治、文化和技术学习,积极参加生产劳动,完成生产任务,2016年12月被评为监狱改造积极分子,获得四次嘉奖。以上事实有罪犯减刑呈批表、减刑建议书等在卷材料予以证实。本院认为,罪犯宋志强确有悔改表现的事实清楚,证据充分,提请对该罪犯减刑的建议合法,应予以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宋志强予以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刑期执行至2017年8月14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欧阳建辉代理审判员 焦 艳 辉代理审判员 欧阳凤霞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郭 欣 婷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