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1327执2168号之三
裁判日期: 2017-07-27
公开日期: 2017-08-01
案件名称
董自向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决定书
法院
莒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莒南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莒南县人民法院执 行 决 定 书(2017)鲁1327执2168号之三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山东莒南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临沂富康源蓝莓科技开发有限公司、董淑山、王庆花、董自向、董自祝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经查,被执行人董自向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本院(2016)鲁1327民初5924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公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的若干规定》第一条第一项规定,决定如下:将董自向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本决定一经作出即生效。二〇一七年七���二十七日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