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1402执保680号
裁判日期: 2017-07-27
公开日期: 2017-08-22
案件名称
鲁润石化泰安市泰山区石油化工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德州市德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德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鲁润石化泰安市泰山区石油化工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德州市德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1402执保680号申请保全人:德州元亨特种油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德城区天衢街道办事处于庄村。法定代表人:安静,董事长。被申请人:鲁润石化泰安市泰山区石油化工有限公司,住所地:泰安市碧霞大道与明堂路交汇处南100米路西。法定代表人:黄涛,总经理。担保人:安德福,男,1963年10月3日出生,汉族,住德城区天衢街道办事处于庄村139号。本院在执行申请保全人德州元亨特种油业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鲁润石化泰安市泰山区石油化工有限公司的租赁合同纠纷的财产保全一案中,我院已作出(2017)鲁1402民初2312号之一号财产保全民事裁定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财产保全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查封担保人安德福名下车牌号为鲁A×××××号宝马轿车。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审判员 朱健中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张兆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