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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冀0984财保93号

裁判日期: 2017-07-27

公开日期: 2017-10-27

案件名称

贾春苓、林波其他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间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贾春苓,林波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河北省河间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0984财保93号申请人贾春苓,女,1960年3月10日出生,汉族,住河间市。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海超(系申请人贾春苓之子),男,1993年3月17日出生,汉族,住河间市。被申请人林波,男,1991年5月13日出生,住河间市。申请人贾春苓于2017年7月26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林波驾驶冀J×××××号轿车一辆采取保全措施,申请人已向本院提供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贾春苓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将被申请人林波驾驶冀J×××××号轿车一辆扣押于河间市马庄停车场,期限为采取保全措施之日起一年。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审判员  荣燕平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尚昭君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