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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赣0902刑初327号

裁判日期: 2017-07-27

公开日期: 2017-08-30

案件名称

钟圣冬危险驾驶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宜春市袁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宜春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钟圣冬

案由

危险驾驶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江西省宜春市袁州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赣0902刑初327号公诉机关宜春市袁州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钟圣冬,男,1981年11月19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宜春市袁州区人,户籍所在地江西省宜春市袁州区,现住宜春市袁州区。2017年3月13日因涉嫌危险驾驶罪,经宜春市公安局宜阳分局依法取保候审。宜春市袁州区人民检察院以袁检诉刑诉〔2017〕298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钟圣冬犯危险驾驶罪,于2017年7月12日向本院提起公诉。2017年7月17日本院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宜春市袁州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徐运锋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钟圣冬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2017年3月3日19时许,被告人钟圣冬饮酒后驾驶赣C×××××号小型汽车行驶至宜春北路宜春市中级人民法院门口路段时被交警当场查获。经呼气式酒精检测,其结果为81mg/100ml,经抽血送检,新余渝州司法鉴定中心鉴定其血样乙醇含量为104.5mg/100ml,属醉酒驾驶机动车。被告人钟圣冬持有的驾驶证准驾车型为C1,车辆所有人系被告人钟圣冬妻子袁某。上述事实,被告人钟圣冬在开庭审理过程中无异议,并有被告人钟圣冬的供述及身份身份证明、查获经过、驾驶证、行驶证信息,呼气检测结果、血样提取登记表及抽血照片、新余渝州司法鉴定中心酒精检测意见书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钟圣冬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危害公共安全,其行为已构成危险驾驶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钟圣冬当庭自愿认罪,可酌情从轻处罚。根据被告人钟圣冬的犯罪事实、犯罪性质、情节和对社会的危害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钟圣冬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二个月,缓刑四个月,并处罚金一万元(已缴纳)。(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宜春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五份。审判员  肖婷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苏州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