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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浙0109执2780号之三

裁判日期: 2017-07-27

公开日期: 2018-07-14

案件名称

金玉美、李向葵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金玉美,李向葵,倪燕云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浙0109执2780号之三申请执行人金玉美,女,1969年1月12日出生,汉族,住杭州市萧山区。被执行人李向葵,女,1971年10月8日出生,汉族,住杭州市萧山区。被执行人倪燕云,女,1967年2月5日出生,汉族,住杭州市萧山区。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杭萧商初字第5993号民事判决书,依法向被执行人送达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在本院指定的日期前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本院依法在司法拍卖网络平台上公开拍卖被执行人倪燕云所有的位于杭州市萧山区蜀山街道广宁小区15幢2单元502室,建筑面积75.27平方米的房屋、室内装修及相应分摊面积的国有土地使用权和面积约7.5平方米的储藏室一间。2017年7月18日,竞买人沈励钥以1240000元最高价买受。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九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被执行人倪燕云所有的位于杭州市萧山区蜀山街道广宁小区15幢2单元502室,建筑面积75.27平方米的房屋、室内装修及相应分摊面积的国有土地使用权和面积约7.5平方米的储藏室一间(位于一层)[房屋所有权证号:杭房权证萧更字第××号,未办理国有土地使用权证,内容详见浙联估报字(2017)第XS141号房地产估价报告]归买受人沈励钥(身份证号码)所有。所有权自本裁定送达买受人沈励钥时起转移。二、买受人沈励钥应持本裁定书及时到房地产管理部门办理相关产权过户手续。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高胜伟审 判 员  盛红梅代理审判员  凌诗卉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谢雨彤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