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闽0205民初2671号
裁判日期: 2017-07-27
公开日期: 2017-10-27
案件名称
孟佳辉与潘杰网络购物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厦门市海沧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厦门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孟佳辉,潘杰
案由
网络购物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福建省厦门市海沧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闽0205民初2671号原告:孟佳辉,男,1994年8月2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龙海市。被告:潘杰,男,1960年12月22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泰州市海陵区。原告孟佳辉与被告潘杰网络购物合同纠纷一案,因原、被告纠纷已自行庭外和解,原告于2017年7月27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孟佳辉自愿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孟佳辉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孟佳辉负担。审 判 员 罗小茜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七日代书记员 蔡凯玲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一)不予受理;(二)对管辖权有异议的;(三)驳回起诉;(四)保全和先予执行;(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六)中止或者终结诉讼;(七)补正判决书中的笔误;(八)中止或者终结执行;(九)撤销或者不予执行仲裁裁决;(十)不予执行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