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京0115民初11837号
裁判日期: 2017-07-27
公开日期: 2017-10-31
案件名称
陈金财、陈长发与张克强、孙斌等损害股东利益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长发,陈金财,紫金亿丰(北京)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渤海国际信托股份有限公司,孙斌,张克强
案由
损害股东利益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京0115民初11837号原告:陈长发,男,1980年9月24日出生,紫金亿丰(北京)投资管理有限公司股东,住福建省龙岩市。原告:陈金财,男,1975年8月19日出生,紫金亿丰(北京)投资管理有限公司股东,住福建省龙岩市。委托诉讼代理人:陈春烨,福建瀛楠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紫金亿丰(北京)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宏达北路7号2幢3303房间。法定代表人:孙斌,执行董事。被告:渤海国际信托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石家庄市新石中路377号B座22-23层。法定代表人:李光荣,董事长。被告:孙斌,男,1983年11月25日出生,住北京市西城区。被告:张克强,女,住北京市西城区。本院在审理原告陈长发、原告陈金财与被告紫金亿丰(北京)投资管理有限公司、被告渤海国际信托股份有限公司、被告孙斌、被告张克强损害股东利益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陈长发、原告陈金财于2017年7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陈长发、原告陈金财提出撤诉申请的理由正当,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长发、原告陈金财撤回起诉。审判员 郝文婷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杨 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