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甘1222民初389号
裁判日期: 2017-07-27
公开日期: 2017-08-08
案件名称
侯某与赵某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文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文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侯某,赵某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甘肃省文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甘1222民初389号原告:侯某,住甘肃省文县。被告:赵某,住甘肃省文县。原告侯某与被告赵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19日立案。原告侯某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侯某撤回起诉处理。审判员 刘玉琴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李 芳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