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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云0112执保571号

裁判日期: 2017-07-27

公开日期: 2017-11-03

案件名称

云南众葵混凝土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海天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海天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云南分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昆明市西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昆明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云南众葵混凝土有限公司,海天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海天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云南分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昆明市西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云0112执保571号申请人:云南众葵混凝土有限公司。住所:云南省昆明市官渡区官渡镇罗衙六组水淹地。法定代表人:高勇先,职务: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孙亚楠,云南同邦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被申请人:海天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浙江省东阳市江北街道甘溪东街5号。法定代表人:应培新,职务:董事长。被申请人:海天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云南分公司。住所:云南省昆明市度假区湖畔之梦38幢2单元602号。负责人:郭云华本院审理申请人云南众葵混凝土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海天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海天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云南分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人云南众葵混凝土有限公司于2017年7月26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请求对被申请人海天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海天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云南分公司价值1682356.72元的财产予以查封、冻结或扣押。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云南众葵混凝土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的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查封、扣押、冻结被申请人海天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海天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云南分公司名下价值1682356.72元的财产。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当事人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之日起五日内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马驰原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周 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