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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粤0605执12215号

裁判日期: 2017-07-27

公开日期: 2017-09-22

案件名称

罗静与佛山市南海西奥多家居用品有限公司执行裁定书

法院

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佛山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罗静,佛山市南海西奥多家居用品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粤0605执12215号申请执行人:罗静,女,汉族,1990年12月20��出生,住址广东省英德市。被执行人:佛山市南海西奥多家居用品有限公司,住址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里水镇北沙村西线路工业区24号之一,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605MA4UUNGP4N。法定代表人:李秋生。关于申请执行人罗静与被执行人佛山市南海西奥多家居用品有限公司仲裁一案,佛山市南海区劳动人事争议调解仲裁委员会作出的佛南劳人仲案字[2016]3429号仲裁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依上述调解书:被执行人佛山市南海西奥多家居用品有限公司应支付工资6240元予申请执行人。因被执行人未按期履行义务,根据申请执行人的申请,本院于2016年12月6日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本院在辖区内国土、房产管理部门、车辆管理部门、工商管理部门及银行调查被执行人的财产线索,并通过全国网络执行查控系统查询被执行人的财产线索,发现被执行人的财产被另案查封正在诉讼中,除此之外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将上述执行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财产线索,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本院认为,案经执行,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亦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财产或财产线索,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本次执行情形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的条件,依法应予终结本次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6)粤0605执12215号案终结本次执行。申请执行人享有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及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的权利,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卢越雄执行员  陈朝辉执行员  胡兴贤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彭雪滢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