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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0482民初7612号

裁判日期: 2017-07-27

公开日期: 2017-07-31

案件名称

张聚仓与赵进朝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汝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汝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聚仓,赵进朝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汝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482民初7612号原告:张聚仓,男,1971年11月11日生,汉族,住××。被告:赵进朝,男,1973年3月16日生,汉族,住××。原告张聚仓与被告赵进朝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14日立案。原告张聚仓于2017年7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张聚仓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黄汝敏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张俊芳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