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浙0522执529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7-27
公开日期: 2018-07-14
案件名称
申月根、陈焕平追索劳动报酬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长兴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兴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申月根,陈焕平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长兴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浙0522执529号之一申请执行人申月根,男,1957年8月12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长兴县。被执行人陈焕平,男,1967年12月27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长兴县。本院于2017年2月7日立案执行申请执行人申月根与被执行人陈焕平追索劳动报酬纠纷执行一案,申请执行标的额46010元(不含迟延履行利息)。在执行过程中查明:1、划拨了被执行人陈焕平在台州银行长兴支行的存款人民币2000元,已发放给申请执行人申月根。2、查封了被执行人陈焕平名下的车牌号码为浙E×××××、浙E×××××汽车二辆,均未实际扣押而未予处置。3、经申请执行人确定,被执行人陈焕平直接支付给申请执行人申月根人民币20000元。4、双方于2017年7月27日达成和解协议,目前正在履行过程中。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未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2017)浙0522执529号案件本次执行程序终结。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的,可以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施前平审判员 杨 辉审判员 王振宇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朱彬彬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