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京02执194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7-27
公开日期: 2017-10-09
案件名称
郑秀长等仲裁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郑秀长,北京市房山区河北镇檀木港村村民委员会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京02执194号之一申请执行人郑秀长,女,1949年5月4日出生,住北京市西城区。被执行人北京市房山区河北镇檀木港村村民委员会,住所地北京市房山区河北镇檀木港村。法定代表人郝天新,村主任。郑秀长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北京仲裁委员会(2017)京仲裁字第0028号裁决申请执行北京市房山区河北镇檀木港村村民委员会仲裁一案,申请执行标的金额为人民币48.071225万元本金及利息等,本院于2016年3月16日立案执行。依照生效法律文书我院对被执行人在北京市范围内的房产、银行存款、股权、车辆等财产状况进行查询,没有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经合议庭合议,本院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目前,申请执行人郑秀长尚有人民币48.071225万元本金及利息等尚未受偿,申请执行人郑秀长如发现被执行人北京市房山区河北镇檀木港村村民委员会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后,可随时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第一款第(八)项、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六条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北京仲裁委员会(2017)京仲裁字第0028号裁决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主执行官胡建勇执行员 苏向京执行员 李京耀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杨博宇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