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桂06民申46号
裁判日期: 2017-07-27
公开日期: 2017-12-04
案件名称
谢绍吉、廖锦全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西壮族自治区防城港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西壮族自治区防城港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谢绍吉,廖锦全,钟红贵,苏雄
案由
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防城港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桂06民申46号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谢绍吉,男,1976年4月12日出生,汉族,住防城港市防城区。法定代理人:吕某,女,1986年6月14日出生,汉族,住防城区。系再审申请人谢绍吉妻子。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廖锦全,男,1975年10月9日出生,汉族,个体,住防城区,系防城焦点家电维修中心业主。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钟红贵,女,1971年4月18日出生,汉族,个体,住防城区,系防城绿茵休闲会所业主。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苏雄,男,1968年5月16日,住防城区。再审申请人谢绍吉、廖锦全因与被申请人钟红贵、苏雄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不服本院(2015)防市民一终字第228号民事判决和防城区人民法院(2014)防民初字第53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谢绍吉再审申请称:一审、二审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错误,责任划分错误。被申请人钟红贵、苏雄与被申请人廖锦全之间属于劳务合同法律关系,不存在承揽合同关系。再审申请人不是被申请人廖锦全的员工,申请人与被申请人廖锦全之间并不存在雇佣关系。再审申请人在安装空调时没有系安全带导致从三楼摔下有一定的过错,但认定再审申请人承担60%的责任明显过重,应当在10%-20%之间的责任较为恰当。被申请人钟红贵应承担此事故主要责任即60%责任。被申请人钟红贵雇请的工作人员被申请人苏雄明知道被申请人廖锦全不具有空调安装维修高空安全作业资格,把在2米高以上的绿茵休闲会所安装空调交给其拆装,对选任有明显的过错。对事发当天参加空调安装的人员没有尽到审查监督义务,也是导致事故发生的主要原因之一,因此应当由被申请人钟红贵、被申请人苏雄承担事故的主要责任。被申请人廖锦全虽然与申请人没有雇请关系、没有劳动合同关系,但对申请人从来没有参加高空作业没有尽到安全教育义务,并允许申请人在维修部搭帮找活干导致事故发生,有一定的过错,应当承担30%的责任。请求撤销防城港市中级人民法院(2015)防市民一终字第228号民事判决和防城区人民法院(2014)防民初字第533号民事判决;改判由被申请人钟红贵、被申请人苏雄赔偿申请人一审查明各项赔偿费用共计1200959.47元的60%即720575.6元;由被申请人廖锦全赔偿30%即360287.8元;由三被申请人连带赔偿申请人精神损害抚慰金50000元,承担本案一审、二审诉讼费、鉴定费。廖锦全再审申请诉称:一审、二审法院认定“钟红贵作为定作人,选任有经营家用电器维修资格的廖锦全进行拆卸、安装空调,其并无过失”,缺乏证据证明。廖锦全虽然具有家用电器维修资格,廖锦全的家电维修证并没安装空调许可,安装空调为特种行业,必须持有特种许可证。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条“承揽人在完成工作过程中对第三人造成损害或者造成自身损害的,定作人不承担赔偿责任。但定作人对定作、指示或者选任有过失的,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的规定,钟红贵、苏雄作为定作人,选任有经营家用电器维修资格但不具有空调安装资格的廖锦全进行拆卸、安装空调,其存在选任过失,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即承担30%的责任。廖锦全在本案中的地位应以谢绍吉处于同等地位,同属于承揽空调安装的人员。廖锦全并不参与工作亦没有从中提取任何利润。请求撤销防城港市中级人民法院(2015)防市民一终字第228号民事判决、防城港市防城区人民法院(2014)防民初字第533号民事判决。依法判决由被申请人钟红贵、苏雄对谢绍吉的损失承担30%的赔偿责任。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中,虽然申请再审人廖锦全没有取得安装空调的营业执照,但被申请人钟红贵、苏雄作为定作人,选任廖锦全进行拆卸、安装空调并没有过失。因此,一、二审法院判决申请再审人谢绍吉承担事故60%责任,申请再审人廖锦全承担事故的40%赔偿责任并无不当,判决所认定事实清楚,程序合法,适用法律和实体处理正确,应予以维持。谢绍吉、廖锦全没有新证据足以推翻原判决,其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规定的情形,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二款规定,裁定如下:驳回谢绍吉、廖锦全的再审申请。审判长 朱学泳审判员 李元东审判员 唐光尚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王秋媚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