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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粤72民初477号

裁判日期: 2017-07-27

公开日期: 2017-10-10

案件名称

彭友新与钟雅童船员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州海事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彭友新,钟雅童

案由

船员劳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广州海事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粤72民初477号原告:彭友新,男,汉族,住广东省肇庆市鼎湖区。委托诉讼代理人:黎金辉,广东曜政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钟雅童,女,汉族,住广东省龙门县。原告彭友新与被告钟雅童船员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31日立案。原告于7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其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彭友新撤诉。案件受理费5元,由彭友新负担。审 判 员 陈振檠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七日法官助理 张子豪书 记 员 罗旭娇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