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0722执644号
裁判日期: 2017-07-27
公开日期: 2017-08-10
案件名称
朱建宇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东海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海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朱建宇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江苏省东海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苏0722执644号被执行人朱建宇,男,1987年5月15日生,汉族,住黑龙江省佳木斯市汤原县。本院在执行朱建宇盗窃一案中,查明被执行人银行账户无存款,名下暂无可供执行财产。为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使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卢长庆审判员 王必胜审判员 徐 毅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尹梦忆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