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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黑0103执1349号

裁判日期: 2017-07-27

公开日期: 2017-08-02

案件名称

陈德新与哈尔滨温氏房地产经纪咨询有限责任公司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哈尔滨市南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哈尔滨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陈德新,哈尔滨温氏房地产经纪咨询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黑龙江省哈尔滨市南岗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黑0103执1349号申请执行人:陈德新,男,1959年3月6日生,汉族,住哈尔滨市南岗区。被执行人:哈尔滨温氏房地产经纪咨询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哈尔滨市南岗区分部街1号。法定代表人:温利农。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陈德新与被执行人哈尔滨温氏房地产经纪咨询有限责任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应返还购房定金81000元及利息、公告费300元、案件受理费1838元,现无执行回款。执行中,经财产调查,被执行人银行、房产、车辆均无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提供不出被执行人的可供执行财产,依法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赵青霞审判员  王 亮审判员  周海峰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刘秋月 关注公众号“”